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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因知:依靠法律治理电商平台“二选一”

来源:  责任编辑:系统采集 发表时间:2018-07-18 22:20 点击:
核心提示:近年来,每逢“6·18”“双11”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一些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由此引发诸多纷争。随着各行各业“互联网+”程度不断提升,反垄断立法在电商平台领域的探索,有望为实体经济更广泛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提供参照与启迪。

  依靠法律治理电商平台“二选一”
   缪因知

  近年来,每逢“6·18”“双11”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一些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由此引发诸多纷争。今年6月份出台的《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对电商明令禁止“二选一”。

  “二选一”属于垄断行为。有人认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下称商家)是平等合同关系,前者要求后者“效忠”并非不可。这种说法忽略了“二选一”对市场交易的危害。表面看,虽然每个电商平台都向消费者开放,但由于精力、习惯等因素,大量消费者会“粘住”一个主要的购物平台,希望在一个平台内获取更多的选项,也就是同一个商家会进驻多个平台,供消费者选择。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这无异于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同样,“二选一”也侵犯了商家的竞争自由。平台与商家并非简单的展示与被展示关系,平台对商家收取的各种费用、结账方式、促销模式、排序算法都会对商家的利益造成影响。若能同时入驻多个平台,商家就有了更多趋利避害的机会,包括在不同平台销售多寡不同的商品,甚至最终离开一个平台。如果被迫提前“锁定”一个平台,商家会倾向于“一动不如一静”,形成经济学上的沉没成本,丧失左右逢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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