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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压缩事业编制数量:原则上撤并市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系统抓取 发表时间:2018-07-20 00:04 点击:
核心提示:日前,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通过改革,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压缩事业编制数量。推进政事分开,推进公益类事业单

日前,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通过改革,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压缩事业编制数量。推进政事分开,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推进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使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事业编制总数以及区、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针对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编制总量仍偏大的问题,大幅压缩事业编制数量。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作用合理确定事业编制规模,解决事业编制“既多又少”、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重新核定;结合控编减编工作,市直事业单位现有事业编制空编原则上全部予以收回,纳入总量全市统筹使用。
市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
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虽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但空编无人、有名无实的,或已经完成承担的阶段性任务的,一律清理撤销。对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市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市直编制1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重点推进机构整合;通过整合撤并,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5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保留1个,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机构;同一部门内部多个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一套后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探索实行合署办公模式。对同一部门内部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按整合后单位职责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在编人员较多,短时间无法消化到位的,可先核定编制,逐步到位。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待消化调整到合理编制规模后再落编进人。整合后,除按地域进行布局设置外,部门内部同一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1个。
重点对科研、报刊、干部教育、培训疗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进行整合。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实行“大处(科)室制”,市直事业单位内部机构人员编制配置不低于5名,非业务性内部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内部机构总数的20%。
年底前转企改制一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加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以及具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的,要先期转企改制;对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在2018年年底前转企改制一批;对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撤销;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逐步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推进“双法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事业单位自身名义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举办企业的事业企业“双法人”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转企改制,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
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
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经营性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一类、二类的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且无法剥离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二类类别。
(原标题为《 哈尔滨市压缩事业编制数量 原则上一律撤并市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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