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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新规意见稿延续“非标”投资限额,去杠杆仍是重中之重

来源:[db:来源]  责任编辑:系统抓取 发表时间:2018-07-20 23:4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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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理财新规意见稿延续“非标”投资限额,去杠杆仍是重中之重

7月2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强化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办法》既是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
人民大学重阳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向澎湃新闻表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经成长为居民信赖、风险稳健的资产管理业务。2018年4月资管新规正式发布,统一监管为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在内的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制度基础。此次《办法》的总体原则、要求与资管新规的精神一致,是资管新规精神在银行理财业务领域的具体体现。《办法》更加深入、细则,更具有可操作性,正式发布实施后,将进一步推动银行里财务发展健康文件发展,为实体经济和投资者提供更好服务。
《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是认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而在原银监会2013年3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8号文)中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董希淼指出,对于市场普遍关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问题,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两条红线仍然在,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区别。至于具体哪些资产是非标资产,要看央行下一步的认定,这其中已经预留了一定的空间,预计在认定标准上有望相对宽松。
8号文最早定义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资管新规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做了定义: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同时,资管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非标之所以会遭到限制,是因为刚性兑付预期强,信息披露不透明;层层嵌套链条长,权责不清;资金多以名股实债结构投向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及“两高一剩“等信贷政策的限制领域,或以两融收益权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保底同业理财的形式涌入股市、债市。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金往往部分具有刚兑的性质,叠加部分非标业务的实质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出表,这样就形成了名义上的资产管理、但事实上的影子银行业务链条。
董希淼认为,此次《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但银行在整改方面更加灵活。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同时,即使过渡期结束,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银行仍然可以妥善处理。这样的要求更加实事求是,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整改压力,降低整改给金融市场带来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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